为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试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荆楚理工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荆理工教〔2017〕10号)、《荆楚理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荆理工学位〔2017〕7号),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学习成绩优良、兴趣爱好广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或攻读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或双学位”)。
第二条 学生入学时被录取的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是指修读主专业之外的另一个专业。攻读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与本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设置,由拟设专业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省学位办批准后设置。主办学院申请设置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4年以上(含4年);
(二)该专业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教学条件;
(三)有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授课安排、管理模式、学分和成绩管理、学生申请条件等基本文件并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学生申请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原则上学习期满两个学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在70以上;
(二)学生申请修读的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四)符合主办学院的要求。
第五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主办学院于每学年第1学期的第10周前,根据教育资源和接受能力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学年教学方案(包括课程安排、授课计划接受名额、报名条件、成绩考核办法等)报教务处审批。
(二) 教务处在审核主办学院申请和学年教学方案的基础上,于每学年第1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可接受修读辅修或双学位的专业、名额分配和招生条件等。
(三) 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的学生填写《荆楚理工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或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办学院报名;主办学院在审核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情况的基础上,每学年第2学期的第2周通过考核确定拟招生学生名单。
(四) 主办学院将审核同意的学生名单和申请表报教务处核准,教务处于每学年第2学期的第3周统一向全校公布,从第4周开始授课。
第六条 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组织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辅修或双学位教学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或双学位教学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查、证书发放;主办学院负责辅修或双学位教学班的教学任务落实、日常教学管理、成绩录入与管理等。
(二)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拟定。辅修或双学位课程应当包括该专业的全部学士学位课程和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与毕业设计(论文),其课程规格、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相同。
(三)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的学生,除其主修专业必须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外,其修读的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分必须达到50学分及以上,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不少于6学分。
(四)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习时间一般为4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安排在学位课程完成并修得42学分后进行。不能按期完成辅修或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1年。
(五) 辅修或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开班的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六) 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籍与成绩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经主办学院批准录取,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资格。
(二) 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主办学院负责管理,报教务处备案。
(三) 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
(四) 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或双学位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于第一专业已修过,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予免修,辅修专业必须修读第一专业未修读课程的学分达到辅修总学分的70%。
1、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
2、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2周内,到主办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3、凡申请免修辅修或双学位课程,其学费不免,学生可改选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八条 学位授予与辅修专业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读辅修或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双学位所需学分,合格课程学分达到28学分的,发辅修专业证书;低于28学分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记载。
(二)辅修或双学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双学位课程学分1/3及以上是由重修后获得的。
第九条 学生中止辅修或双学位学习的,可在每学期开学前2周内提交《荆楚理工学院本科生终止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申请表》办理终止辅修或双学位手续,其已修的课程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辅修或双学位学习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学期按所选课程学分缴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级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