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理工教〔2017〕14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重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荆楚理工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荆理工教〔2017〕10号)、《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荆理工教〔2017〕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重修范围
第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大学体育、军训、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
(三)在课程考核时旷考者;
(三)在课程考核(含经批准的缓考)时缺考者;
(四)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五)在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取消课程成绩,受到纪律处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处分已解除者;
(六)休学前有不及格课程(以原人才培养方案为准)者;
(七)转专业后,现专业现年级以前各学期课程未修者;
(八)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条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选或改修,以获得相应学分。对于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以获得好学分。
第二章 重修方式
第三条 重修课程要求在一年内完成,重修须跟随低年级相同课程学习。
第四条 学生的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应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第五条 对于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考。重考的学生可以不参加上课。
第三章 重修程序、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重修选课、重考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选课时间结束系统将自动关闭。
第七条 重修上课与正常上课的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同时向开课学院(部)下达;开课学院(部)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并组织教学。
第八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一律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进行,不单独安排。各学院(部)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尽可能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二)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先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重修课程考核采取留考方式进行。
第九条 重修成绩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重新修读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做“重修”标记。
(二)因对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考者,课程考核成绩以最高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做“重修”标记。重考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取初修和重考中的最好成绩。
(三)参加重修学习但上课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学时以及未办理重修选课手续而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者,不计学分。
(四)无故不参加重修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零分计。
第十条 重修课程不及格的,允许再次申请重修。
第四章 重修收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重修费用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实践环节课程除缴重修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三条 重修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学、重修考试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异动后,课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修,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课程免考(修)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免修。
(一)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与休学前已修课程相同或相近。
(二)学生转专业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与转专业前已修课程相同或相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级起施行。2016级及以前各年级课程重修重考仍按《荆楚理工学院重修重考管理办法》(荆理工教〔2015〕8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见教务处网站“表格下载”栏):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课程免考(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