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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2012-11-12 01:09 杜成涛  艺术学院

(荆理工教〔2012〕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培养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 本规定中实践教学包括生产实习、教育实习、企业见习、考察采风、风景写生、校外演出、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践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践教学计划及实施程序

        第四条 各专业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整体优化的原则指导下,建立符合本专业特点并能贯穿全学程的实践教学体系。列入培养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都要有规范的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或实施方案及成绩考核标准。

        第五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实践课开设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规范的实践教学大纲,调整和充实实践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六条 实践教学实施程序

        1.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应在执行前一周,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教务处。实施方案包括实践项目、专业班级、学生人数、实践内容、地点、时间、指导教师以及实践工作日程安排和成绩评定等内容。

        2.学院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课,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将调整原因和调整情况书面报告本院领导和教务处。

        3.实践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课程如需增、减学时或调整计划应由学院(部)提交论证报告和申请,经教务处和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4.实践教学开设单位应制定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附属于理论课的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总分;独立设课的实践课应按成绩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评学生的成绩。

        第三章 实践教学档案管理

        第七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在实践教学结束后,将实践项目的实施方案、实践教学总结、学生实践报告(小结)及其成绩表按学生名册顺序整理好,交学院教学科存档。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学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和实践教学方式

        1.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应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单位长期合作并签订协议,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

        2.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专业对口;生产(教学)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践教学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3.校外实践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集中整班进行,也可分散进行。对于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践教学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4.各学院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到集中实习点指导实习工作,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至少每两周一次到集中实习点指导实习工作,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常驻集中实习点,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等。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

        1.指导(带队)教师资格

        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必须由有教学经验、有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践教学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

        2.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在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出发前,实行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本队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2)到达实习地点后,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察看安全通道,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3)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的日常安全工作。

       (4)发生紧急事故时,担任本实习队的应急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疏散组统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3.指导(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1)依据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相关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践教学计划及方案,经教研室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2)实践教学前两周,指导(带队)教师要提前到实践单位和实践场地做好师生食宿交通等生活方面的安排及实践工作的准备,与实践单位商定实践教学的日程安排。

       (3)指导(带队)教师负责本队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为本队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践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报经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4)实践教学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践教学报告(小结)及实践教学期间的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评定学生的实践教学成绩。

       (5)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撰写个人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带队教师撰写实践教学队工作总结,并按要求整理本次实践教学档案,交学院教学科存档。

        第十条 实践教学中的学生管理

        1.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持有关证明按下列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的学生应事先向实习单位请假,再向实习组组长请假,最后找指导(带队)老师开请假条并按时返回,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2)请假三天以内报实践教学带队教师批准,

       (3)请假一周以内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4)请假超过一周,报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指导(带队)教师按批假权限准假并作好记录,每个学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总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不包括周六、周日)。凡参加本次实践教学时间不足二分之一或旷课三天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按不及格处理。

        2.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要努力学习,认真工作,规范操作,完成各项任务。实践教学结束时每人提交一份实践教学总结报告(总结)。

        3.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应服从指导(带队)教师的领导。实践教学期间若有不服从领导、不认真工作、不执行工作规范、不遵守纪律,违法乱纪、损坏公物、打架闹事者,带队教师可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大小等,予以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实践教学,同时报请学院或学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实习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实习队组长、副组长职责

        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协助、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习队与指导(带队)老师和学院的沟通与联系。

       (2)野外实习、实践,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3)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快去快回。

       (4)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走失或失踪者,实习队组长、副组长应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等适当形式及时与带队教师、其他教师、学生、熟知的人或110 联系,密切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带队教师未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及时向相关学生、带队教师、有关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

        5.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1)学生外出实习,必须遵守实习队的规定。

       (2)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实习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3)实习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

       (4)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5)外出应报告带队教师,履行请假手续,严禁私自外出。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6)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7)要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8)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9)严禁女生单独外出,严禁女生晚间外出(有人陪同也不例外)。

       (10)严禁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11)实习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12) 学生在校外实习前应购买“学平险”。校外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和生病住院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理赔。没有参加保险的学生出现意外伤害、生病住院等情况由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 校外分散实习教学管理

        1.学生实习活动原则上要求以集中实习为主,特殊情况下允许部分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各学院对自主联系单位实习的学生,应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分散实习质量和学生安全。具体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校外分散实习活动的联系

       (1)校外分散实习由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必须在实习开始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学院领取“实习大纲和基本要求”(实习手册),联系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下,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2)对有能力长期少量接收学生进行毕业实习的单位,由各学院负责与之建立较长久的合作关系。

       (3)校外分散实习一般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少于3人。

        3.学生校外分散毕业实习管理

       (1)对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采取“分散实习,委托管理”的实习组织形式。各学院书面委托实习单位对我校分散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各学院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由辅导员负责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分散实习学生每周至少向所在学院汇报一次实习情况,学院要做好记录,作为该评估检查的重要依据。辅导员根据校外分散毕业实习的情况写出实习总结。

       (3)各班成立“自主联系校外实习小组”,确定组长,由组长负责实习期间学生和辅导员之间的联系工作。

       (4)实习期间,每位学生必须定期与组长联系,组长必须定期向辅导员汇报联系情况。

       (5)校外分散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需提交“实习手册”,“实习手册”必须有实习情况记载并写出实习报告,由校外指导教师给出评语和成绩;由校内指导老师进行复审并报教务处终审,终审的结果报作为最终的实习成绩。

       (6)学校根据各专业参加校外分散实习学生的人数,组建一支专(兼)职的校外实习指导老师队伍,并通过不定期的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深入实习点检查实习情况并填写《荆楚理工学院校外实习巡视反馈表》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经费使用

        1.实践教学经费划拨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统筹安排,自行调节使用。各单位应节约开支,保证各专业实践教学按计划正常进行。

        2.校外实践教学的差旅费标准及师生的各项补助标准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校外实践教学应支付给实践教学单位的酬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3.指导(带队)老师课时按《荆楚理工学院实验(实践)教学工作量计量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年11月12日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外出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

 

        教学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使实习达到预期目的,保证实习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针对目前的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情况,学校和学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2.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要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带队教师的指挥,严格遵守《荆楚理工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及实习队的有关规定。

        3.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4.在实习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5.实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从事任何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6.参加实习的学生,要定期向实习队组长和带队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辅导员或学院相关领导汇报实习情况。

        以上条款学生应全面遵照执行,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检查、落实。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交带队教师保留备查。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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