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育教师队伍领头人,激发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启动教学名师评选工作。为使教学名师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是指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教师。
第三条 评选教学名师,目的是使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成为教师队伍的引领者,使广大教师有学习的榜样,有奋斗的方向,从而推动整个教师队伍的质量提升,造就一支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第二章 教学名师评选的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教学名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教学名师五名。可以缺额。
第五条 教学名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教学名师评选的范围: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第七条 教学名师评选的程序:
1. 个人申报;
2. 单位初审;
3. 教务处审核;
4. 教师学生投票评选;(先公示各参评人的有关材料)
5. 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选;
6. 评选结果前五名公示;
7.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 教学名师评选标准
第八条 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近五年每年教学时数不少于300学时。
(三)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主讲的课程在省内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近五年内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成绩突出。以下条件,须满足两项以上(含两项)。
1.主持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研究项目一项。
2.获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成果奖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出版学校及以上级别规划教材1部以上。
(五)近五年内积极开展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建设一门精品课程。
2.主持建设一个教学团队。
3.负责建设一个品牌专业或特色专业。
4.负责建设一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且把学术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
(七)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成效显著。
(八)关心学校发展,支持所在单位工作,积极完成所在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教学名师的奖励
第九条 学校授予“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任期内提供教学研究资助资金10000元/每年。
第十条 学校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评选。
第十一条 教学名师优先晋升职称。
第五章 教学名师的职责及考核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的职责
(一)教学名师要认真钻研业务,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改革,应在所在学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二)任期内每年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
(三)任期内至少指导2名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四)每年教学工作量要达到学校要求的学时。
(五)每年至少作一次学术讲座(由所在学院安排,报教务处考核备案)。
(六)每学期进行一次示范性教学(由所在学院安排,报教务处考核备案)。
(七)完成至少一项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教学名师的考核管理
(一)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
(二)教学名师因违法、违纪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将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
(三)学校对教学名师履行职责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 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