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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名师工作室”评选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05 19:25 任艳梅  艺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我省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湖北名师工作室”支持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由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教师担任主持人,由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教师担任成员。工作室发挥“引领、传承、创新、共享”等功能,是集教学科研、成果辐射、专业发展等职能于一体的教师发展共同体。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工作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所在单位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工作室的推荐、培育和日常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工作室的考核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工作室的评选、宏观管理。


第二章 评选

      第四条 工作室每年评选一次,其中初、中等学校20个,高等学校20个。工作周期为3年。

      第五条 工作室的建立以学科为基础,德育工作、课程评价等专业也应纳入工作室的创建范畴。鼓励校际合作,联校建立工作室。

      第六条 初、中等学校工作室主持人评选条件

        (一)师德高尚;具有教育创新精神;身心健康,不超过55周岁。

        (二)长期在一线岗位工作,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教学水平,在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一般应为湖北名师、特级教师,省十佳班主任,特别优秀的市(州)级以上名师,并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三)有较强的组织、规划、管理和教育信息化应用能力。

  第七条 高校工作室主持人评选条件

        (一)师德高尚;具有教育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二)长期在一线岗位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在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一般应从国家级教学名师,湖北名师,省级十佳思政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人选中遴选。

        (三)有较强的组织、规划、管理和教育信息化应用能力。

  第八条 工作室成员评选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师德及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科研能力,能积极承担工作室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三)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鼓励在乡村学校中选拔工作室成员。

      第九条 初、中等学校工作室评选程序为:主持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省教育厅评审后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第十条 高校名师工作室评选程序为:主持人申报,学校推荐,省教育厅评审后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第十一条 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对评选出的名师工作室联合授予“湖北名师工作室”牌匾。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初、中等学校工作室核拨工作经费,经费一次性拨付。高校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工作室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工作室要制定发展目标、工作方案及成员考核细则等,做到每月有活动,每季有小结,每学期有成果。建设工作室网站,及时更新动态。

        (二)做好专业引领。工作室要了解当前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前瞻性地解决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的新问题,为教育发展提供实践参考和动力支持。

        (三)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室要积极开展理论学习、课题研究。每周期内,至少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主持人及成员至少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四)指导培训教师。工作室建立导师培养制,为成员制订专业成长方案,指导和帮助成员成长;积极承担县、市、省课改培训等任务,打造个性化教育实训平台。

        (五)提供对口帮扶。工作室应对口帮扶一所乡村学校,指导一批乡村教师,为乡村学校发展提供资源支持。

第十三条 工作室主持人职责和权利

        (一)担任团队导师,制定工作室建设及运行方案、管理制度,带领团队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二)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定期组织工作室成员开展理论学习和教学活动,带动工作室成员共同成长。

        (三)对工作室成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培养、评奖评先、职称评审等活动,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推荐。

      第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成员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室管理制度,在名师的引领下,不断改进学科教学方法,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实现自我成长。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工作室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基础设施、配套经费、活动平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 工作室的日常运行由主持人负责。所在单位履行协管和监督职能,保障相关经费的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室经费由所在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主持人负责具体开支,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基础建设、教育科研活动以及工作室日常开支。添置的硬件设施属国家固定资产,纳入主持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负责辖区工作室的考核,考核以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为主,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工作室成员的考核由主持人负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工作室成员资格,同时可按有关程序吸纳符合条件的新成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后,报省教育厅批准,撤消其称号。

        (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2)违法乱纪、有损教师形象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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