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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荆理工教〔2017〕14号)

2017-12-21 16:27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荆理工教〔 2017 12 号) 的有关规定,对《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荆理工教〔 201 2 1 号)进行修订,形成 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转学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申请转出本校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本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四)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接收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的相同专业在同一城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转出本校的程序和材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持《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到所属学院审核,学院对以下事项审核完毕后,由院长签字盖章。

1、转学理由为“患病”的,必须审核三甲医院病历、医嘱等材料、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材料。这些材料作为《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的附件。

2、转学理由为“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的,由学院及学工处证明学生情况属实且我校无法解决学生困难,接收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解决学生困难的相关方案及措施(接收学校签章)。这些材料作为《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的附件。

(三)学生将《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材料;《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交学工处审核。

(四)学工处审核通过的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科。

(五)经过教务处审核合格的学生材料,集中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六)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转学的学生,经教务处主页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校长签批《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七)教务处通知学生领取《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校学生成绩单、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副本)。

(八)学生持《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工处办理“思想品德行为评定材料”;到档案馆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材料。

(九)本校每年集中2次研究学生转学事宜。接收转出材料和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7月1日;12月10日至12月2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条  转入本校的程序和材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持已经由原学校签署同意的《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或其它明确表示同意转出的材料、转学理由支撑材料、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材料、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以下合称转学材料),到招办审核两校当年在生源地的招生录取批次及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二)教务处审核学生信息及学籍状态。

(三)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复核转学理由是否成立。

1、教学资源是否能够承载。

2、转学理由为“患病”的,指定三甲医院对病情进行复查。

3、转学理由为“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的,组织人员到学生家庭所在社区走访调查,并与学工处会商解决学生困难的相关方案及措施。

(四)学工处审核学院管理措施、帮扶措施。

(五)学生将办结上述审核过程的转学材料交给教务处。教务处报请学校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由校长签署《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六)教务处将转学相关学生信息、转学理由及复核情况等材料,在学校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审核。

(八)学校接收转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7月1日;12月10日至12月2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九)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领取《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回原就读学校办结相关手续。

(十)学生持《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学生招生录取档案材料、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等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报到入学,并按照对应的专业年级缴费注册。

第六条  违规处理

(一)学校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教务处许可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二)经校长办公会审签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审核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达15天以上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学校不予办理学籍网上转移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

(三)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一律开除学籍。

(四)凡违规自行操作者,报请学校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专科学生转学参照本细则执行。原《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荆理工教〔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见教务处网站“表格下载”栏):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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