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名单,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复核相应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裁,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为一次性审核。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三条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课程(大学外语、体育除外)平均学分绩达到70。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艺术类专业学生和通过技能高考入学的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36%;其他非英语专业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60%;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达到总分的60%。
2、学生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英语专业为二外)水平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36%;其他专业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60%。
3、学生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入学考试外语全国统考成绩通过统一控制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全部课程(大学外语、体育除外)平均学分绩低于70者。
(四)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抄袭、 剽窃者。
(六)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撤销学士学位者。
(七)因各种原因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
(八)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对已经达到毕业要求,未办理毕业手续的,因第四条第三款不能授予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修读相应课程后参加考试,达到要求者;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在公开出版的核心(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荆楚理工学院)的学术论文1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CSSCI、SCI、EI、ISTP、A&HCI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1篇,或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者;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嘉奖者。
第六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后予以撤销,并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撤销学位电子注册。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学生学位申请的资格逐一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附分委员会会议纪要、表决材料、公示材料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报告复核情况。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如下:
(一)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主持;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本学院学生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报告复核情况;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审议、质询;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获得“同意”票达到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列入可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九条 每年的5月下旬、11月下旬,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未办理毕业手续的,因第四条第三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通过考试,达到条件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准许暂作结业处理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随在校生重新学习,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7级起施行。2016级及以前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按《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荆理工〔2014〕5号)审核。
第十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