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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荆理工教〔2017〕12号)

2017-12-21 16: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荆楚理工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荆理工教〔20158号)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修订本办法的目的是,为进行一步规范学生的考试行为,维护学校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考风、学风的形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举行或承办的期中(末)考试(查)、重修重考、学位英语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第四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凡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教务处、学院(部)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张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在考前将有关考试的内容抄写在课桌、墙面、衣服或身体上,或者发现桌面、墙面等地方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而不主动报告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故意损毁或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将他人试卷、答卷涂改为自己的试卷、答卷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十)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或者组织串谋作弊的;

(十一)代替他人考试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包括学生考试期间不在校,但在阅卷工作中发现该生答卷的;

(十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十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十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八条 考试组织者、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免考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纪律,致考试秩序失控的;

(四)胁迫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严重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一至四款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有第六条所列五至十款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第七条所列一至四款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所列五至九款和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第七条所列十至十四款及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考的各科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荆楚理工学院学籍的学生,在校外参加的考试活动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考试组织单位事实认定,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不认错的,加重一级处罚。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  考试组织者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学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内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违纪作弊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填写收据。

考试组织者或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考试组织者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者汇总学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后,制作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对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期限

十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教务处。教务处经复核属实的,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报主管副校长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到期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处分继续有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所受处理、处分、解除处分情况,一律上报学信网,记入学信档案。学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保存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试工作是指考试组织、管理、命题、监考、阅卷、巡视以及其他考试工作;所称考试组织者是指教务处、学院(部)。

第二十  本校学生在外地考试违规,接受当地考试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适用本办法予以处理。校外学生在本校考试违规者,直接取消该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学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荆楚理工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荆理工教〔2015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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