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人才培养  学科建设  科研工作  党群工作  学生工作  招生就业  艺术团  数字艺术馆  校友连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规章制度 >> 正文

荆楚理工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

2017-12-21 16:49  

(荆理工教201714号)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业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业教育制度和学业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学位证书网上查询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3100)和《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荆理工教〔2017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证书是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等证明学生学业情况的证书。

第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注册。

第三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修业时间未达到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因个人需要申领结业证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信网注册。

第四条学生修业时间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做结业处理,报学信网注册。结业证书由学生自行返校领取。

第五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修业时间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可按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申请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将予以收回,换发的毕业证书填写实际换发时间并在学信网注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重修或重修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肄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学校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信网注册。未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不单独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同意,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 注册。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同时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双学位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位网注册。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不单独颁发双学位证书。获得双学位证书的,同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无学籍的学生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制作学业证书,对于无明确规定的,遵循写实性原则制作。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业证书实行两级审核。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第四条规定的除外)、辅修专业证书由学院(部)初审,教务处终审,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学位证书、双学位证书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批。

第十四条 学业证书签批材料、发放名册和其他与学业证书有关的资料,在每年年底造册登记,移交学校档案馆,归入档案永久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学业证书经正常程序审核无误,一经颁发,不得申请撤销。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中,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发证时的学籍信息为准。对于学生离校后发生公民个人信息变更的,学校不受理学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颁发学业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电子注册,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八条学生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可向学校申请学业证明书。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可以为其办理相应的学业证明书,需要进行电子注册备案的,由学校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